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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明凤与张亚、张桂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许明凤,张桂国,李金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委托代理人张士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凤,务农。委托代理人蔡守明,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桂国,农民。原审被告李金元。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环城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伟。上诉人张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