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5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黄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驰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