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韩玉峰与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峰,许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韩玉峰,男,满族,现住汪清县。被告许荣,男,朝鲜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峰诉被告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峰于2015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玉峰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跃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