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终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射阳县教育局与杨戴昱、杨建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戴昱,射阳县教育局,杨建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戴昱。委托代理人杨建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射阳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成建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平,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建明。上诉人杨戴昱因与被上诉人射阳县教育局、原审被告杨建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戴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戴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戴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上诉人杨戴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