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伟诉王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王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陈伟,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王喜,男,1983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王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陈伟负担25元。审判员 赵振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