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州文化公园与广州市水蛇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水蛇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文化公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水蛇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梁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文化公园,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秦谷良,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冰,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水蛇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水蛇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租赁纠纷多次沟通,并商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