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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国宪与杨晓俊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77年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和好,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