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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贺宁生盗窃罪,贺宁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038号罪犯贺宁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宁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发现漏罪,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9)杨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宁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贺宁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17.7分。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贺宁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宁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宁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