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XX与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XX,居民。被告韩艳,居民。原告XX诉被告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韩艳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月息3%。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久拖不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韩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人民陪审员 孙 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竞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