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汪中海与王伦文、张燕凤、陈学智、望江县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中海,王伦文,张燕凤,陈学智,望江县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74号申请人汪中海,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王伦文,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张燕凤,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学智,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望江县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燕凤,总经理。申请人汪中海与被申请人王伦文、张燕凤、陈学智、望江县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伦文、张燕凤、陈学智、望江县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中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伦文、张燕凤、陈学智、望江县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