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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贵忠与林健明、郭桂妹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贵忠,林健明,郭桂妹,厦门御汉芳工贸有限公司,泉州御汉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安溪御汉芳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保字第389号申请人张贵忠,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傅剑平、钟水明,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健明,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桂妹,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厦门御汉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号之一201室。法定代表人林健明。被申请人泉州御汉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达埔镇新溪村。法定代表人林健明。被申请人福建安溪御汉芳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中段(茶缘酒店旁边)。法定代表人林健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贵忠与被申请人林健明、郭桂妹、厦门御汉芳工贸有限公司、泉州御汉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安溪御汉芳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健明、郭桂妹、厦门御汉芳工贸有限公司、泉州御汉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安溪御汉芳茶业有限公司价值378743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案外人所有的车位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健明、郭桂妹、厦门御汉芳工贸有限公司、泉州御汉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安溪御汉芳茶业有限公司价值378743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张贵忠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所有的车位。本案财产保全费2414元,由申请人张贵忠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