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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桂艳与康永杰、天津市宝坻区云想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艳,康永杰,天津市宝坻区云想制衣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田桂艳,农民。被告康永杰,农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云想制衣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挹青路西侧。该厂经营者王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艳与被告康永杰、天津市宝坻区云想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艳撤回对被告康永杰、天津市宝坻区云想制衣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康永杰负担(已给付)。代理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