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方权与蓝增骅、徐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权,蓝增骅,徐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方权。被告:蓝增骅。被告:徐泽燕。原告方权与被告蓝增骅、徐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增骅、徐泽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方权起诉称:蓝增骅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10月22日向方权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徐泽燕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约好2014年11月22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蓝增骅未按时归还,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蓝增骅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由2014年11月22日算至还清借款止,按月利率2%计算),庭审中,方权变更利息为按月利率1.86%计算;2、徐泽燕提供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蓝增骅、徐泽燕负担。原告出示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被告蓝增骅、徐泽燕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蓝增骅向方权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分;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徐泽燕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方权与蓝增骅、徐泽燕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事实清楚。蓝增骅应按约定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徐泽燕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方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增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权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徐泽燕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蓝增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徐泽燕负连带交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