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海亚与应必坤、朱绿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亚,应必坤,朱绿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亚,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郑崇兴,律师,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郑益挺,律师,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应必坤,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朱绿婉,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海亚与被执行人应必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7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向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