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振齐与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齐,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64-1号申��执行人谢振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现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柳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谢振齐支付工程款130477.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承担执行费1883元,合计134070.79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70.7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天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