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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胡丽云、郑玉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胡丽云,郑玉梅,梁克华,范林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龙,董事长。被告:胡丽云,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郑玉梅,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梁克华,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范林辉,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丽云、郑玉梅、梁克华、范林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丽云、郑玉梅、梁克华、范林辉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龙以其所有的皖J×××××号宝马小型轿车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丽云、郑玉梅、梁克华、范林辉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停止办理吴龙所有的皖J×××××号宝马小型轿车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