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劳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燕,劳亚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李春燕,女,汉族,1955年8月7日出生,现住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商贸城小区远航花园路口自宅。身份证号码:440924195508071227被告劳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燕诉被告劳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明超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李春燕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