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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包善平与周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善平,周建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包善平。委托代理人钟元平,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平。原告包善平诉被告周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5日,原告包善平与债务人钟跃明、担保人即被告周建平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跃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途为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14日,月利率为2%。《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周建平自愿为钟跃明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15日,原告将150000元借款汇入钟跃明指定的账号。钟跃明取得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被告也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周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院认为,本案中因借款主合同债务人钟跃明涉嫌集资诈骗被瑞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尚未结案,故目前无法认定本案主合同及其从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善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退回给原告包善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小妹人民陪审员  刘婷庭人民陪审员  周文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