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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隆锐与樊佳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锐,凡家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52号原告李隆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凡家兵,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隆锐诉被告凡家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隆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隆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隆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隆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