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隆锐与樊佳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锐,凡家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52号原告李隆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凡家兵,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隆锐诉被告凡家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隆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隆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隆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隆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