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史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强,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史艳军,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8号申请人王志强。被申请人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东首中间华府慧谷。法定代表人刘勇。被申请人史艳军。被申请人刘勇。申请人王志强因与被申请人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史艳军、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史艳军、刘勇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斌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