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史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强,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史艳军,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8号申请人王志强。被申请人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东首中间华府慧谷。法定代表人刘勇。被申请人史艳军。被申请人刘勇。申请人王志强因与被申请人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史艳军、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史艳军、刘勇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斌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