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娇莲与谢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娇莲,谢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王娇莲,女,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郑崇辉,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原告王娇莲儿子。被告谢建锋,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娇莲与被告谢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娇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娇莲负担。审 判 长 陈建霞代理审判员 翁慧娟人民陪审员 林帮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梦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