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文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丁某某。被告文某某。本院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丰璠校对责任人:蒋志成打印责任人:邹丰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