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翟俊平与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俊平,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翟俊平,又名翟小平。被告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县东石桥村。法定代表人李艳全。原告翟俊平与被告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俊平诉称,2008年7月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息1.5%,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据一张。至2011年11月20日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应付利息。被告未给付原告剩余20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200000元借款本金2010年之后的应付利息。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没有给付利息又没有偿还本金。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利息14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未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将被告诉于本院,以2008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息1.5%,至2011年11月20日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应付利息,被告未给付原告剩余20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200000元借款本金2010年之后的应付利息为由,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利息14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举证期间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收条一张,内容为:2008年7月9日今收到翟小平存入瑞达公司人民币款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收款单位: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收款人李艳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清苑县支行的存款35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清苑县支行的存款350000元(账号:50×××95),冻结时间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2014年12月8日已冻结135.15元,未冻结349864.85元。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收条进行质证,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收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于2008年7月9日借原告款50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所写收条为证,故本院对被告于2008年7月9日借原告款5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告陈述至2011年11月20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该陈述系原告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故本院对该陈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所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1.5%的情节,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情节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可另案处理;对原告所称被告至2011年11月20日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应付利息的情节,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该情节涉及借款利息事宜,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利息约定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情节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可另案处理;被告借原告本金500000元,至2011年11月20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核减被告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41000元的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翟俊平(翟小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5元由被告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原告翟俊平负担21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被告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负担1520元、原告翟俊平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