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强诉被告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强,李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李继强,男,1973年12月2日生。被告李文全,男,1976年6月24日生。原告李继强诉被告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30日,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62000元,约定利息月息两分,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该款,被告均未偿付,请求依法清偿借款162000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继强的身份证复印件;2、李文全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凭据。被告李文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和答辩。本院根据原告李继强的陈述和举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9月30日,被告李文全向原告李继强出具借据一张:“今借到李继强壹拾陆万贰仟元,月息2分,特别注明陆万贰仟元不生息。”之后,原告需要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均无结果。在诉讼期间,被告李文全于2015年4月中旬向原告偿付款额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强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162000元,约定其中的62000元不计息,100000元按月息2分计息,由被告一并偿付。被告不到庭应诉,不影响对本案的依法处理。被告李文全偿付的20000元,可以从借款62000元中冲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全向原告李继强偿付借款42000元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月息20‰的标准计至付款之日为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被告李文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德才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