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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马凤会、兰栋与赵志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会,兰栋,赵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马凤会。申请执行人兰栋。被执行人赵志亮。申请执行人马凤会、兰栋与被执行人赵志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66333.1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66333.1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