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与谢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申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谢飞,男,汉族,住安徽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皖安宜公证字第10107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飞银行存款29090.7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