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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莱芜市和宇经贸有限公司、葛庆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莱芜市和宇经贸有限公司,葛庆虎,莱芜市顺钢经贸有限公司,房立霞,付德羸,房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力源大街。负责人:葛志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莱芜市和宇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庆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葛庆虎。被执行人莱芜市顺钢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立霞,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房立霞。被执行人付德羸。被执行人房思进。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和宇经贸有限公司、葛庆虎、莱芜市顺钢经贸有限公司、房立霞、付德羸、房思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27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279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