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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先滩镇。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4日、29日公开开庭审理。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合江县先滩镇阳关村8社,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自留山的桢楠树1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雇人进行采伐、运输,准备装车时被侦查人员查获并逃跑。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是桢楠,活立木蓄积量1.4立方米。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合江县福宝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合江县森��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说明、被告人胡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卢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胡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卢某某的辨认笔录、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检尺野帐、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合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报告以及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所采伐的桢楠已被收缴,依法予以���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胡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桢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采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