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开斌与张烈均、王地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斌,张烈均,王地英,河南中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开斌。被告张烈均。被告王地英,成年。被告河南中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号5层A-09号。法定代表人张烈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斌与被告张烈均、王地英、河南中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烈均、王地英、河南中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烈均、王地英、河南中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