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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庆才与许广朋、季余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才,许广朋,季余兵,张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李庆才。被告许广朋。被告季余兵。被告张连生。原告李庆才与被告许广朋、季余兵、张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晶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才、被告许广朋、季余兵、张连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才诉称,2014年5月被告许广朋经人介绍与其相识并向其借款,其与被告季余兵、张连生共同前往取款给被告许广朋。现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逾期每月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庆才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2014年5月20日的借条原件一份。被告许广朋、季余兵、张连生辩解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辩称借款时曾抵押一份欠条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许广朋向原告借款现金1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同日,被告许广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季余兵、张连生在担保人处签字。内容“今借到李庆才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如两月之内不还清,每超1月,主动赔偿8000元已用欠条抵押)借款人:许广朋2014.5.20担保人:季余兵、张连生2014.5.20”从2014年7月20日至起诉之日,原告每月均向三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偿还过借款及逾期利息,原告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许广朋向原告李庆才借款后,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许广朋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李庆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给付违约金每月8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其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季余兵、张连生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该借款合同上关于担保人担保责任的约定对被告季余兵、张连生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被告均自认从借款到期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每月均向三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季余兵、张连生对本案被告许广朋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广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才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季余兵、张连生对上述第一款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广朋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季余兵、张连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海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