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世宝与程祖文、薛金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甲,程某乙,薛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03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乙,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薛某丙,女,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吴某甲诉被告程某乙、薛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等值于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等值于100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1、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店面(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产权人李钦娜);2、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店面(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产权人李钦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荔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梦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