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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志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971号罪犯张志民,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徐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张志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志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志民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