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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高柏开与唐和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柏开,唐和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高柏开,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肖富军,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邦强,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和明,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柏开诉被告唐和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高柏开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唐和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柏开撤回对被告唐和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1569.50元,由原告高柏开负担。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菊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