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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周丰、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周丰,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陈明华。被告周丰。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华诉被告周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U×××××(鲁B×××××挂)号货车一辆,陈宏伟自愿以其所有的青房权证益都字第××号房产一套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U×××××(鲁B×××××挂)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