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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国战群与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战群,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西行初字第6号原告国战群,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姚白东,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法定代表人申庆武,局长。原告国战群不服被告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四公(直)证保决字(2015)0215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战群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国战群负担。审判长 张 程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