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现年30岁,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马某乙,女,回族,现年27岁,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某甲以与被告马某乙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成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他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