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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现年30岁,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马某乙,女,回族,现年27岁,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某甲以与被告马某乙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成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他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