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谢燕青与陆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青,陆立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谢燕青。委托代理人谢卫国,系原告之父。被告陆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燕青与被告陆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燕青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立新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燕青撤回对被告陆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燕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