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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源盛与吴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源盛,吴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张源盛,农民。被执行人吴新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源盛与被执行人吴新华交通故事责任纠纷一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浙丽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源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新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源盛12760.69元及利息,支付鉴定费5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报告或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