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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雷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61号罪犯雷强,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9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5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在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3年6���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应于2019年12月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52分,月均6.9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雷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