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95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康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