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榴灼与被告常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马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财产分割费5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