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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谭某斌与谭伟东、谭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昭斌,谭伟东,谭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11号原告:谭昭斌,男,194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谭伟东,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谭文祥,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谭昭斌诉被告谭伟东、谭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昭斌及被告谭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文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昭斌诉称,2014年1月25日,被告谭伟东由被告谭文祥担保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谭伟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1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起诉之日);2、被告谭文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谭伟东于2014年1月25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由被告谭文祥担保的事实。被告谭伟东辩称:其借原告10000元现金是事实。被告谭伟东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谭文祥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1月25日,被告谭伟东由被告谭文祥担保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谭昭斌现金壹万元整,月息1.5分,还款时本息一次付清。借款人:谭伟东,担保人:谭文祥,2014.1.2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没有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谭昭斌主张被告谭伟东偿还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谭伟东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2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文祥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被告谭文祥保证的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被告谭文祥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昭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1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3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谭文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谭文祥承担还款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谭伟东、谭文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