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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董亚东与武爱平、李淑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董亚东,男,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武爱平,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李淑红,女,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6381元,执行费295.7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