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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凡江与杨冬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春,宁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春,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车主,住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宁国良,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车主,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本院在执行孟凡江与杨冬梅(2014)法执字652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案标的为151603.00元,执行费2174.00元,现因杨冬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宏艳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