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凡江与杨冬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春,宁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春,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车主,住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宁国良,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车主,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本院在执行孟凡江与杨冬梅(2014)法执字652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案标的为151603.00元,执行费2174.00元,现因杨冬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宏艳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