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费字第17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赵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渊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款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费字第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