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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池学富、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学富,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池学富,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卢伟,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学富与被执行人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池学富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伟暂无履行能力,并且目前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