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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李龙奎、蔡爱群、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李龙奎,蔡爱群,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刘少云,行长。被告李龙奎,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蔡爱群(系李龙奎配偶),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路8号金龙纽约街1号楼9层,组织机构代码68307791-1。法定代表人姚义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李龙奎、蔡爱群、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龙奎、蔡爱群、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8551.1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龙奎、蔡爱群、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8551.1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桂星注:如原告要对被告的保全财产续保,原告必须在2017年4月29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责任自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