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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金牛区荣州服饰商贸行与李勇、李仕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荣州服饰商贸行,李勇,李仕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金牛区荣州服饰商贸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荷花市场A座1层3019号,登记业主荣有志。委托代理人代皞昱,单位员工。被告李勇,男。被告李仕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荣州服饰商贸行与被告李勇、被告李仕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牛区荣州服饰商贸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荣州服饰商贸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牛区荣州服饰商贸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费275元,合计595元,由原告金牛区荣州服饰商贸行全部负担。审判员  李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