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云华与武穴市梅川镇胡导章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华,武穴市梅川镇胡导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王云华,司机。委托代理人:居建平,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梅川镇胡导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平胜,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华与被告武穴市梅川镇胡导章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华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云华负担。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