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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志坚与郑巨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坚,郑巨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30-1号原告黄志坚,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梅亭村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吴铁生,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巨州,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坚与被告郑巨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志坚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裁定书,对郑巨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兴中街*号*幢*层*号房屋,以及黄志坚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现黄志坚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郑巨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兴中街*号*幢*层*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黄志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层*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微信公众号“”